question-icon 什么证据才算非法营运?

我最近被怀疑搞非法营运,但我觉得很冤枉。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什么样的证据才会被认定为非法营运呢?我要看看他们说我非法营运的证据合不合理,避免自己被错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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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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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指的是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也就是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以及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可认定非法营运的几类证据。 首先是书证,这是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非法营运案件中,常见的书证有客运车票、货运运单、车辆维修记录、财务账本等。例如,客运车票能直接证明存在运输服务交易行为,财务账本若记录了与营运相关的收支情况,也可作为非法营运的有力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书证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其次是物证,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像用于非法营运的车辆本身,车辆上的乘客遗留物品、运输的货物等都属于物证。车辆的使用状况、外观等特征可能显示其用于营运活动,比如车辆内饰有频繁使用痕迹、安装了便于上下客的设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同样将物证列为法定证据种类。 证人证言也是重要证据类型,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执法部门所作的陈述。在非法营运案件中,乘客、知情人的证言可证明是否存在营运交易行为。比如乘客能证实自己支付了费用乘坐该车前往目的地,这种证言在认定非法营运时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也能作为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则涵盖网页、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例如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车辆搭载乘客、收取费用的视频,或者通过电子支付记录证明存在交易行为的电子数据等,都可作为认定非法营运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此外,当事人的陈述,也就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执法部门所作的叙述和承认。如果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承认自己从事了非法营运活动,其陈述也可作为证据。不过,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执法部门在认定非法营运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确保认定结果准确合法。如果你对执法部门认定你非法营运的证据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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