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权需要由什么来行使?
我想了解下行政强制措施权这方面的知识。在生活中偶尔会遇到行政机关采取一些措施,我就很好奇行政强制措施权到底需要由谁来行使呢?是特定的部门,还是有什么其他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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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权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这意味着,不是随便哪个机构都能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必须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这个权力的行政机关才行,并且这些机关只能在自己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同时,依据该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说,获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也能实施和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另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这就保证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是由专业、合格的人员来进行的,避免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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