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费用属于国家赔偿费用?

我之前遭遇了一些情况,行政机关的错误执法给我造成了损失,现在涉及国家赔偿。我不太清楚到底哪些费用是可以算在国家赔偿费用里的,像我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这些都算吗?想了解下具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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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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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所需的费用。以下来详细说明哪些费用属于国家赔偿费用。 首先是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公民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被限制人身自由,那么每被限制一天,就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来给予相应的赔偿。例如,某公民被错误拘留了10天,就会根据这个标准获得10天的赔偿金。 其次是侵犯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赔偿费用。依据该法第三十四条,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这意味着,当公民的身体因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受到伤害时,相关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都由国家承担,同时因受伤无法工作导致的收入减少也会得到相应赔偿,但有最高额度的限制。 如果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了上述提到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外,还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这里强调了对于因国家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能力受损的公民,不仅要赔偿当前的治疗等费用,还要对其未来的生活保障给予考虑。 若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这是对因国家机关违法行为导致公民死亡情况的赔偿规定,体现了对死者及其家属的赔偿和保障。 此外,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当公民因国家侵权行为遭受精神损害且后果严重时,就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弥补其精神上的痛苦。 最后是财产损害赔偿费用。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这一系列规定涵盖了各种财产损害的赔偿方式和范围,确保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在受到国家侵权行为侵害时能得到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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