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协议需要什么?


办理离婚协议涉及到一系列的要求和流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我们要明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这一协议是离婚登记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离婚协议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一、身份证件,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件,用于证明双方的身份信息。二、结婚证,结婚证是证明夫妻关系的重要证件,办理离婚登记时必须提供。三、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且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四、照片,一般需要提供近期免冠半身照片,具体要求可以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协议的流程如下:第一步,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第二步,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第三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四步,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第五步,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