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什么来办理刑事案件?
我想了解下,在我国办理刑事案件的话,依据现行宪法是规定由什么来办理呢?我对这方面法律不太懂,就想搞清楚到底是哪些主体有办理刑事案件的权力,这样心里也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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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办理刑事案件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协作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宪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具体来说,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工作。简单来讲,就是当有犯罪发生时,公安机关要去收集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把犯罪嫌疑人控制起来等。比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公安机关会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等方式,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行踪,然后实施抓捕。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承担着重要的法律监督和审查起诉等职责。它要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检察院还要对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进行法律监督,确保司法活动依法进行。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况,检察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则是负责审判刑事案件。它根据检察院的起诉,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在法庭上,法官会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比如在一个故意杀人案件中,人民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应受到何种刑罚。总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制约,共同保障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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