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没满一个月公安让过去签字是怎么回事?


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要求被取保候审人过去签字是较为常见的情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其次,没满一个月公安让过去签字可能有多种原因。一种可能是正常的程序性签字。比如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完善一些法律文书,像继续侦查的相关手续、对之前笔录的补充确认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所以,配合公安机关的传讯签字是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另一种可能是案件有了新的进展。比如发现了新的证据,需要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确认或者签字表示知晓。也有可能是对案件的处理有了新的决定,比如变更强制措施等。但无论哪种情况,被取保候审人都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按时前往签字。如果对签字的内容有疑问,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解释说明。总之,不要过于担心,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是正确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