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权输官司是怎么回事?


在探讨侵犯姓名权输官司的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姓名权的基本概念。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简单来说,每个人都有自己使用姓名的自由,同时也有权利不让别人随意冒用或干涉自己的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其中,第一千零一十四条明确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算是侵犯姓名权呢? 一是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比如,父母强迫成年子女更改姓名,或者单位领导不允许员工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等,这些都是对他人姓名权的干涉。 二是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主要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有人未经明星同意,用明星的姓名去签署商业合同,这就是典型的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三是假冒他人姓名。假冒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比如,冒用知名作家的姓名发表作品,或者冒用他人姓名参加考试等。 如果在侵犯姓名权的官司中败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具体到侵犯姓名权的案件中,败诉方通常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首先是停止侵害。即立即停止使用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如果是盗用他人姓名签订合同,要及时终止相关合同的履行。 其次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败诉方需要通过适当的方式,为受害人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其名誉。比如,在公开场合澄清事实,或者在媒体上发表声明等。 再者是赔礼道歉。这是一种向受害人表达歉意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最后是赔偿损失。如果因为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败诉方需要进行赔偿。比如,因为假冒他人姓名导致受害人的商业信誉受损,从而造成了经济损失,侵权人就需要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总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尊重他人的姓名权,避免实施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一旦发生纠纷,要依据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