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我有一处房产要转让,不太清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知道像我这种转让房产的情况,是不是要交土地增值税,还有其他哪些情况也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征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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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这里所说的“转让”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具体来说,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包括:一是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方式,向政府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有偿受让土地使用权后,仅对土地进行通水、通电、通路和平整地面等土地开发,不进行房产开发,即所谓“将生地变熟地”,然后直接将空地出售出去。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进行出售。三是存量房地产的买卖,也就是已经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地产,其房屋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此外,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如果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当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时,就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了。对于合作建房,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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