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的审判人员会怎样?


在法律体系中,审判人员需要保持中立和公正,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平的审理。曾经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的审判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是需要回避的。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避免审判人员因与案件存在特定关系而可能影响其公正裁决。证人是知晓案件事实情况的人,其主要作用是向法庭陈述所了解的事实。而诉讼代理人则是代表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审判人员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那么他们可能会对案件产生先入为主的看法,或者与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存在一定的利益关联,这显然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其中,曾经担任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就符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 在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也有类似的回避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所以,如果发现审判人员曾经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要求更换审判人员,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案件的公正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