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会有什么影响?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人员,后续能否继续参与该案审判,涉及到法律中的回避制度。回避制度呢,通俗来讲,就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得到公正的处理,避免因为一些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因素存在,让某些人员不能参与案件的审判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就必须回避,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避免不必要的质疑,一般遵循“一审、二审、再审等不同审判程序的审判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性”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也有类似的回避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里虽然也未明确说参与过一个审判程序就必须回避,但参与过前一审判程序的人员继续参与后续审判,可能会被认为存在先入为主等影响公正审判的可能性。 在行政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同样规定了回避制度,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综合来看,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人员,通常在后续审判程序中不宜再参与,以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