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收益百分之一会怎样?


在探讨业委会收益百分之一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业委会收益。业委会收益通常指的是利用小区公共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像小区公共道路的停车费、电梯广告收益、公共场地出租费用等,这些收益本质上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那么业委会拿走这百分之一的收益是否合理呢,这需要从几个方面来看。首先得看业主大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并且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果业主大会通过合法程序,在管理规约或者相关决议中明确规定业委会可以提取百分之一的收益作为工作经费或者其他合理用途,那么这种行为是合法合规的。 这里提到的业主大会合法程序,是指要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如果涉及到业委会提取收益的相关决定,要符合相应的业主参与比例和同意比例要求。 要是没有经过业主大会同意,业委会私自拿走这百分之一的收益,那就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益。业主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同时,业主还可以要求业委会返还这部分收益。 对于剩余的收益,依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通常可以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比如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更新改造、改善小区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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