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后用人单位不服该怎么办?

公司和员工发生劳动纠纷,经过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后,公司觉得仲裁结果不合理,对裁决不服。但不清楚具体可以通过哪些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比如申请的时间、向哪个机构申请等,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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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后用人单位不服,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首先,申请撤销裁决。若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情形之一,比如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便可以自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其次,提起诉讼程序。倘若经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仲裁裁决确属无效或被撤销,则用人单位有权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就相关劳动争议事项向同级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这是基于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否定后,有进一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另外,还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劳动仲裁委做出一些无法执行的事项,或超出自身权限范围的事项等情形。倘若劳动者依据该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那么用人单位则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例如,若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用人单位就可以以此为由申请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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