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果被执行的东西不是失信人本人的该怎么办?

法院执行时,把不属于失信人的东西给执行了。我就是那个东西的主人,现在东西被执行走,我特别着急,想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处理的,我该通过什么途径把东西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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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异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被执行的东西并非失信人本人所有的情况,这在法律上涉及到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案外人,指的就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就是东西真正的主人。执行标的则是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被执行的那个东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当发现被执行的东西不是失信人本人的,作为物品的真正主人(案外人),第一步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书面异议中,要详细说明自己对该物品拥有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比如提供购买凭证、产权证书等能证明物品归属的证据。法院会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十五日内进行审查。 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就会裁定中止对该物品的执行,也就是暂时停止对这个物品的执行措施。要是法院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这时,案外人如果对裁定不服,并且认为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那么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如果和原判决、裁定无关,案外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对物品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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