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当时没做伤情鉴定怎么办?
我之前受了重伤,但当时没去做伤情鉴定,现在才想起来,不知道还能不能做,该怎么去做,会不会因为时间久了影响鉴定结果,也不清楚这在法律上会有什么说法,想问问大家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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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重伤当时没做伤情鉴定的情况时,不用过于担心,仍然是有办法来解决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伤情鉴定的概念。伤情鉴定是指对人体受到的损伤程度进行评估和判断的过程,它在法律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帮助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可以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如果当时没做,之后也是可以申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联系公安机关,向他们说明情况,申请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另外,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于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所以即使当时没做,只要符合鉴定条件,现在依然可以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时间间隔可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一定影响。因为随着时间推移,伤口可能愈合,一些损伤特征可能不那么明显了。但专业的鉴定人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病历、诊断证明、当时的受伤照片等材料,来做出准确的鉴定。 在申请伤情鉴定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供尽可能多的与受伤有关的材料,这样有助于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也能使鉴定结果更准确地反映当时的受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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