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该怎么办?
我有个官司打赢了,但是对方说自己没财产可执行。我现在很发愁,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该怎么要回我的钱,也不清楚后续会有哪些流程,怎样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有没有什么办法能让对方还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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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首先要明确这是指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足够的财产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里的“没有财产”,并不是说被执行人完全身无分文,而是指其名下没有可供法院强制执行的有效财产,像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这类容易变现用于偿债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就是说,法院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如果确实没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会暂时终结执行程序。 不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了。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可以随时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同时,法院也会对被执行人采取一些限制措施,比如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在很多方面都会受到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促使其想办法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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