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包括哪些范围?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它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这些票据行为及其相关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出票,它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制作票据并把它给到相关的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重要行为,是一切票据行为的开端。 其次是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比如,A将票据背书给B,B就可以凭借这张票据行使相关权利。《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最常见的,用于票据权利的转让;非转让背书则用于委托收款、质押等情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只有汇票才有承兑这一票据行为。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如果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不能履行票据债务,保证人就要承担付款责任。《票据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票据行为外,票据行为还可能涉及到付款、追索等。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追索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票据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这些票据行为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范和调整。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我们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票据行为,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票据市场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