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不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哪些?


要了解我国民法不保护的知识产权,首先得明白知识产权以及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大致范围。知识产权,简单来说,就是人们对自己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像发明创造、文学艺术作品等。而民法呢,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它对知识产权有一定的保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民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然而,并非所有与智力成果相关的内容都能受到民法保护。 第一类是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智力成果。比如说,有人发明了一种专门用于非法活动的工具,即便它也是一种智力创造,但由于其用途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德,就不会受到民法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种违法的智力成果显然违背了该原则。 第二类是不具有独特性或创造性的成果。以作品为例,民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如果只是简单的日常记录,缺乏独创性,就不能成为受保护的作品。比如,普通的流水账日记,虽然也是文字记录,但由于不具备独特的创作表达,就不在民法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内。 第三类是已过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像专利权、著作权等都有一定的保护期限。过了这个期限,相关的知识产权就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到民法的排他性保护。例如,一些古代经典文学作品,其著作权保护期限已过,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和传播。 此外,一些单纯的想法、概念,因为没有以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也不受民法保护。比如,某人脑子里有一个创业的创意,但没有将其写成商业计划书或者开发出产品,那么这个创意本身不能作为知识产权受到民法的保护。因为知识产权通常要求有一定的外在表现形式,以便于识别和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