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当事人?


在法律领域,当事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当事人就是与某件法律事务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他们参与到法律活动当中,其权益会受到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件的直接影响。 在不同的法律场景下,当事人所涵盖的范围也有所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常指的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比如,甲借给乙一笔钱,到期后乙却不还钱,甲为了要回自己的钱,向法院起诉乙,这时甲就是原告。而被告则是被原告起诉,需要在法庭上进行答辩的一方,在这个例子中,乙就是被告。此外,还有可能存在第三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比如在上述借款案例中,如果丙认为这笔钱实际上是自己借给甲的,自己才是真正的债权人,那么丙就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而这批货物是乙从丙那里进的货,如果甲以货物质量问题起诉乙,丙可能就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些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比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家中财物被盗的人就是被害人。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犯罪嫌疑人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怀疑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被告人则是在审判阶段,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受到人民法院审判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主要是原告和被告。原告通常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如,某企业认为当地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理,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该企业就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则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这些法律条文都从不同方面对当事人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定义和范围会因法律场景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但总体来说,他们都是与法律事务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参与到法律活动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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