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和合同是什么意思?


附和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合同条款,并且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修改这些条款,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这种合同也被叫做格式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里,像保险合同、交通客运合同、供水供电合同等,都属于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存在有它的好处。它能够提高交易效率,节省时间和成本。因为合同条款已经预先拟定好了,双方不用再就每一个条款进行反复协商,这样就加快了交易的进程。而且它能保证交易的确定性和稳定性,让双方对交易的内容有一个明确的预期。 不过,附和合同也有一些缺点。由于合同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另一方往往只能被动接受,这就可能导致拟定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一些对自己有利而对对方不利的条款,从而损害对方的利益。 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附和合同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还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果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当对附和合同的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所以,在面对附和合同时,我们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那些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要特别关注。如果发现拟定方没有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或者条款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我们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