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解释权机关是什么?
我在了解行政立法相关知识时,对行政立法的解释权归属不太清楚。行政立法在实际生活中很常见,可它的解释到底由哪个机关来负责呢?我想弄明白这个问题,以便更好地理解行政立法相关规定,所以来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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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主要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的解释权机关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对于行政法规的解释,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而对于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对于规章的解释,一般由规章制定机关负责解释。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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