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对象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那么行政复议的对象是什么呢?它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行为,像罚款、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许可行为,拒绝颁发许可证或者对许可申请不予答复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过,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能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一般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但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里的规定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但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总之,行政复议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