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什么意思,行政行为具有哪些效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行政行为效力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简单来说,公定力指的是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论其是否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之前,都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这就好比一个正式发布的官方通知,在没有被明确宣布无效之前,大家都得先按照它来执行。 从法律依据来看,虽然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对行政行为公定力作出具体定义,但它是行政法领域的一项基本理论和原则。在行政实践中,它保障了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比如,当税务部门作出征税决定后,纳税人不能因为自己认为这个决定不合理就拒绝执行,必须先按照决定纳税,之后如果认为该决定违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来解决。 行政行为除了公定力,还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例如,行政机关给企业颁发了许可证,就不能毫无理由地随意收回。这依据的是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原则,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具有约束的效力。行政机关必须按照行政行为的内容履行自己的职责,行政相对人也必须遵守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比如,环保部门对企业作出了整改要求,企业就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同时环保部门也不能随意放弃对企业整改情况的监督。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机关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例如,当行政相对人不缴纳罚款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划拨存款等方式来实现罚款的收缴。这是保障行政行为能够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总之,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相互关联,共同保障了行政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行政秩序的稳定。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了解这些效力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