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后,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经营状况变差,担心对方没法继续履行合同。听说有不安抗辩权,可我不太清楚这到底是什么。想了解下不安抗辩权的具体含义、适用条件和作用,好判断自己能否行使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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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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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履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没法按约履行,就可以暂时停止自己的履行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适用不安抗辩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这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这就是双务合同中的互负债务。其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像前面提到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情况。最后,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况,不能仅凭猜测就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当先履行方发现对方有不能履行的风险时,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可以避免自己先付出却无法得到相应回报的情况发生。但行使该权利时也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否则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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