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复议决定书是什么?
我在一个案件里申请了相关人员回避,结果被驳回,说有回避复议决定书。我不太懂这东西,它到底是啥样的,有啥作用,能改变之前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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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复议决定书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经过审查,就复议申请作出的书面决定。 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也规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回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通常包含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首部会写明决定书的名称、案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信息等。正文部分是核心,会阐述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当事人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以及司法机关经过复议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作出的复议决定。尾部则有作出决定的司法机关名称、日期,并加盖公章。 对于当事人来说,回避复议决定书是对其回避申请复议结果的正式告知。如果复议决定维持原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意味着司法机关认为原决定是正确的,相关人员不需要回避。若复议决定撤销原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要求相关人员回避,那么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就要按照决定停止参与本案工作。这一制度保障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也维护了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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