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分支机构申报会收到所得税吗?
我刚成立了一个分支机构,现在要进行申报。但我不太清楚在申报过程中,分支机构会不会收到所得税,不知道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很担心会有一些意外的情况出现,所以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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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概念。所得税是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对于新成立的分支机构所得税申报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也就是说,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所以在这种跨地区的情况下,分支机构在申报后可能会涉及所得税缴纳。 然而,如果分支机构是独立核算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那么它可以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如果分支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总之,新成立的分支机构申报后是否收到所得税,要依据其具体情况和相关税收政策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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