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什么?


破产界限,也被叫做破产原因,它指的是法院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条件,进而裁定其破产的标准。在我国,对于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就明确了我国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对于已经到了偿还期限的债务,没有能力进行偿还。这里强调的是债务已经到期,而且债务人确实没有办法拿出钱来还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价值低于其所负的全部债务。可以通过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和核算,来判断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比如,一家企业的资产经过评估价值为500万元,但是它所欠的债务却达到了800万元,这种情况下就可能符合这一标准。 第二个方面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当债务人虽然资产可能还没有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明显没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时,也可以认定达到了破产界限。例如,企业的资金周转出现严重问题,大量到期债务无法按时支付,并且也没有合理的途径来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即便其资产负债表上显示资产大于负债,也可以认为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此外,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表明金融机构的破产界限除了要符合一般企业的标准外,还有相关金融监管方面的特殊规定。 在实践中,判断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且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审查是否符合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进而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