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汇票追索权?


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持票人拿不到汇票上约定的钱时,可以向前面的相关人员要钱。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行使汇票追索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持票人必须是合法的票据持有人,拥有有效的汇票。其次,必须存在法定的追索事由,比如前面提到的到期不获付款、期前不获承兑等情况。 当满足条件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流程如下:第一步是取得相关证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第二步是通知前手,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关于追索的金额,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此外,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总之,汇票追索权是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