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子女探望权?


子女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亲情的交流和维系,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同时也给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相处的机会。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具体来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时间、方式去探望孩子。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每次半天,或者每个月探望两次等。如果双方无法就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孩子的利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的行使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一方有暴力倾向、吸毒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孩子的心理或身体造成伤害,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权。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恢复其探望权。 在实际生活中,子女探望权的行使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比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配合、设置障碍等。遇到这种情况,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通过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等措施,强制对方履行协助义务。但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而不是子女本人,因为不能强迫子女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见面。总之,子女探望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它对于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维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