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赔偿款如何分配?
农村集体土地赔偿款的分配涉及多方面因素,一般遵循以下原则和方式:首先,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只要是在该集体组织内具有成员资格的人,都有权参与分配。这里的成员资格认定,通常以户籍等为依据。比如长期在村里生活、户籍也在村里的村民,就属于集体组织成员,有平等参与分配赔偿款的权利。法律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成员权益的保障规定。
对于已经将户口迁出集体组织的人员,在承包期内,其应得的土地赔偿款份额通常应予保留。承包期届满后,不再分配土地赔偿款。例如,小李原本是村里的村民,后来户口迁出,但他的土地承包期还没到,此时村里土地被征收,他在承包期内的那份赔偿款就应该保留给他。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承包权益的保护。
对于新生儿、新嫁入人员等在赔偿款分配方案确定前已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应给予分配。像村里新出生的婴儿,从出生起就具有村里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在赔偿款分配时就应该有他的一份;新嫁入且户口迁入村里的媳妇,同样有资格参与分配。这体现了对新获得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的保障。
对于已经死亡的人员,其应得的土地赔偿款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但需注意的是,如果该土地已被收回或调整,其继承人可能无法获得分配。比如老张去世后,他的土地赔偿款份额在没有土地收回等特殊情况下,应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一般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内部分配;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方面,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此外,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予以公示,确保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公示期间村民如有异议,应及时处理。这样才能保障村民对分配过程和结果的知情权与监督权,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同地区可能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办法和标准 ,具体分配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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