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选择之债的选择权?

我最近签了个合同,里面提到了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我不太明白这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在法律上,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具体指什么,它有什么作用,又是如何行使的呢?希望能有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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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择之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了解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确定的标的有多个,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合同约定乙可以选择让甲在A地交货或者在B地交货,这就是一个选择之债的例子。 而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就是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享有的从多个标的中选择一个来履行的权利。这个权利非常关键,它决定了债的最终履行内容。拥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一旦作出选择,债的标的就确定下来,双方都要按照选定的标的来履行义务。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选择权归债务人,但如果有特殊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也可能归债权人。而且,如果有选择权的一方不及时行使权利,选择权还可能转移给对方。 选择权的行使方式也有讲究。通常来说,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要以通知的方式将自己的选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选择就生效了,债的标的也就确定了。并且,一旦作出选择,就不能随意变更,除非对方同意。 举个例子,如果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可以选择用现金或者支票支付货款。甲就是有选择权的一方,甲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乙,表明自己选择用现金支付。当乙收到通知时,这个选择就生效了,甲之后就只能用现金支付货款,不能再反悔选择用支票支付,除非乙同意。 总之,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它在合同履行等债的关系中起着关键作用。了解它的概念、行使方式和法律规定,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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