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选择之债的选择权?
在了解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确定的标的有多个,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合同约定乙可以选择让甲在A地交货或者在B地交货,这就是一个选择之债的例子。
而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就是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享有的从多个标的中选择一个来履行的权利。这个权利非常关键,它决定了债的最终履行内容。拥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一旦作出选择,债的标的就确定下来,双方都要按照选定的标的来履行义务。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选择权归债务人,但如果有特殊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也可能归债权人。而且,如果有选择权的一方不及时行使权利,选择权还可能转移给对方。
选择权的行使方式也有讲究。通常来说,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要以通知的方式将自己的选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选择就生效了,债的标的也就确定了。并且,一旦作出选择,就不能随意变更,除非对方同意。
举个例子,如果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可以选择用现金或者支票支付货款。甲就是有选择权的一方,甲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乙,表明自己选择用现金支付。当乙收到通知时,这个选择就生效了,甲之后就只能用现金支付货款,不能再反悔选择用支票支付,除非乙同意。
总之,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它在合同履行等债的关系中起着关键作用。了解它的概念、行使方式和法律规定,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19个最新问题
签无固定合同被裁,该如何获得赔偿?
骨折工伤会得到赔偿吗
一年起租的房子中途能不租吗
支付精神补偿金属于民法还是刑法?
在监狱里可以养老吗?
注销社保卡会有什么后果?
生育险交几年可以享受?
养老保险和医保是否可以累计?
聚众赌博该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变更羁押期限是怎样的?
小区没有规划非机动车停车棚该怎么办?
在高速上睡一觉会影响下高速多收费吗?
房屋无偿合同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和规定?
行政单位资产核销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哪些?
未经人同意摄像是否属于侵权?
人民法院应该为哪些人指定律师辩护?
征地时法院如何认定放弃统一安置?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中该如何分配?
法院对违法票据承兑罪如何判?
已为您展示了 19 个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