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数罪并罚?

我在看一些法律案例的时候,经常看到‘数罪并罚’这个词,但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比如一个人犯了好几个不同的罪,是怎么把这些罪一起处理的呢?我想详细了解一下数罪并罚的具体含义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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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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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它指的是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要理解数罪并罚,首先要明确“数罪”的概念。数罪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不同种类的罪行。比如,张三在一个时间段内,既实施了盗窃行为,又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这就构成了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不同的罪名,属于数罪。 在我国,数罪并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来进行。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例如,李四犯了两个罪,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另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那么在数罪并罚时,他最终执行的刑期会在十年以上、十八年以下确定。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就是所谓的“先并后减”原则。比如王五之前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执行了三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盗窃罪,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那么就先将抢劫罪的十年和盗窃罪的五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并罚,假设决定执行十二年,再减去已经执行的三年,王五最终还需要执行九年。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就是“先减后并”原则。例如赵六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执行了五年后又犯了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那么就先将前罪剩余的十年和后罪的四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并罚,假设决定执行十三年,赵六最终还需要执行十三年。 数罪并罚的目的在于准确地体现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使刑罚更加公正合理,既避免对犯罪分子的轻判,也防止过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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