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是否能暂缓执行?


执行异议是否能暂缓执行是许多当事人关心的问题。下面为你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执行异议是什么。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简单来说,就是有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或者执行的东西有不同意见,觉得不合法或者自己有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同时,该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执行异议并不必然导致暂缓执行。当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时,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会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但在审查期间执行一般不停止。不过,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暂缓执行的效果。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也就是说,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来争取暂缓执行。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是否能暂缓执行要分情况来看。对于执行行为异议,通常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但当事人可通过提供担保争取;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若理由成立则可能裁定中止执行。当事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