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数罪并罚制度?


数罪并罚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犯了多个罪的时候,法院不是对每个罪单独判刑后简单相加,而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从法律概念上看,数罪并罚是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这里的数罪,指的是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制度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据《刑法》第七十条,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而当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时,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制度的意义在于,它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不实行数罪并罚,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实际受到的处罚与他所犯的罪行不匹配,要么过重,要么过轻。通过数罪并罚,可以更准确地衡量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给予其恰当的刑罚,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