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阻碍施工的案由是什么?
我遇到了有人阻碍我们施工的情况,想知道在《民法典》里,这种阻碍施工行为对应的案由是什么。我不太懂法律专业术语,就想弄清楚应该从哪个法律角度去看待这个事儿,好维护我们施工的正常进行,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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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案由就是指案件的名称,它能反映出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当出现阻碍施工的情况时,从《民法典》角度来看,可能涉及的案由有多种。 一种可能是“排除妨害纠纷”案由。排除妨害是指当物权人的物或权利正遭受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造成妨害的人排除此妨害。在施工场景中,施工方对施工场地和施工活动享有合法的权利,他人无端阻碍施工,这就对施工方的施工权利造成了妨害。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比如,有人在施工场地故意堆放杂物,阻止施工车辆和设备进入,施工方就可以依据此条规定,以排除妨害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阻碍者排除这些杂物,保障施工正常进行。 另一种可能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如果因为他人阻碍施工,导致施工方的财产受到损失,像施工设备闲置产生的费用、延误工期造成的额外支出等,施工方就可以主张财产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例如,因阻碍施工使得一些有时间限制的材料过期不能使用,施工方就可以要求阻碍者赔偿这些材料的损失。 此外,如果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阻碍施工情况,可能会涉及“合同纠纷”案由。比如,与某供应商签订了材料供应合同,供应商故意不按时供应材料,导致施工受阻,这就属于因合同履行问题引发的纠纷。《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施工方可以依据此条规定,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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