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本人写给对方的收钱凭条是否属于物证?
我遇到个疑似诈骗的事儿,对方给我写了个收钱凭条。我想报警告他诈骗,可不确定这个收钱凭条能不能算物证。要是算的话,对我维权就更有利了,所以想问问专业人士,这收钱凭条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诈骗的物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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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诈骗犯本人写给对方的收钱凭条是否属于物证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物证的定义。物证,简单来说,就是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它是客观存在的,能够为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提供实实在在的证据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这里将物证列为证据的一种类型。 那收钱凭条到底是不是物证呢?这要分情况来看。当收钱凭条是以其存在的状况、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它就可以被认定为物证。比如说,凭条上有诈骗犯独特的笔迹特征、纸张的特殊痕迹等,这些特征能够和案件产生关联,从而起到证明作用,那么此时收钱凭条就属于物证。 然而,如果收钱凭条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比如凭条上明确写着收到了多少金额、款项用途等信息,这些文字内容对案件的认定有重要作用,那么它就更符合书证的特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诈骗案件中,无论是将收钱凭条认定为物证还是书证,它都可能对案件的侦破和定罪起到关键作用。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凭条在案件中的证明方式和证明内容,来准确判断其证据类型,并结合其他证据来全面审查案件。所以,收钱凭条有可能成为诈骗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具体属于物证还是书证,要依据其在案件中的实际证明作用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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