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法上合同的保全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听人提到了合同的保全,但我不太明白这是什么意思。我就想知道在合同法里,合同的保全到底是啥,它有啥作用,对我签的合同会有啥影响,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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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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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中,合同的保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就像是合同的“保护神”,能保障合同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简单来说,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合同保全的一种重要方式。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这种不作为损害到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比如,甲欠乙一笔钱已到还款期限,而丙又欠甲一笔钱也已到期,但甲却不积极向丙追讨欠款,导致甲没有足够的钱还给乙,这时乙就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丙要求还款。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合同保全的另一种方式。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危及到了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例如,甲欠乙钱,为了逃避债务,甲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无偿转让给丙,导致甲没有财产偿还乙的债务,此时乙就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甲转让房产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保全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使得债权人可以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保障了合同的顺利履行和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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