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法律赋予债权人的重要权利。简单来说,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构成债权人代位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确定且已到期。所谓合法,就是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合法的法律关系,比如合法的借贷合同。确定则是指债权的数额、履行期限等都是明确的。已到期意味着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采取这些措施。比如债务人明明知道自己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却既不向第三人催讨,也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积极行使其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就能够得到实现,但由于债务人的不作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人身密切相关,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不能自行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自己的债权为限。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10万元,那么其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也不能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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