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和共同受贿罪两种刑期会相加吗?
我因为滥用职权和参与共同受贿被起诉了,现在很担心刑期的问题。想知道这两个罪名判的刑期是会简单相加,还是有别的计算方式呢?不太懂法律,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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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人同时犯有滥用职权罪和共同受贿罪时,是否将两种罪名的刑期简单相加,这涉及到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下面来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滥用职权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共同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中,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简单来说,数罪并罚不是将各罪的刑期简单相加。法院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酌情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比如,某人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共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两罪总和刑期是十二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七年,那么法院会在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这个区间内,综合各种情况来确定最终执行的刑期。 另外,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所以,滥用职权罪和共同受贿罪两种罪名的刑期不会简单相加,而是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来确定最终的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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