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
我借了一笔钱给别人,对方一直不还钱,我听说他还有一笔债权也不积极去追讨。我想了解下,我能不能去替他追讨这笔债权,这是不是就是债权人代位权啊,它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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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本来是债务人可以向别人要钱,但他不去要,导致债权人的钱也收不回来,这时债权人就可以代替债务人去要这笔钱。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权债务本身不合法或者不存在,那自然就谈不上代位权的行使。其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对别人有一笔已经到了还款期限的钱可以去要。然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主张。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债权,但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如果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会判决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这样一来,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债务人故意拖延不主张自己的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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