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临时性组织。 从定义来看,债权人会议主要是为了在破产程序这个特殊的情境下,让众多债权人能够集中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因为在企业破产时,会涉及到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组织和机制,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员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这些债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后,就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这里所说的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等各类合法债权。 债权人会议有着重要的职权。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运作是通过召开会议来进行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在会议上,债权人可以对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一般事项的表决需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等重大事项,法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表决条件。 总之,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破产程序决策的重要平台,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确保破产程序能够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