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最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这一块不太清楚。想知道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才会被认定为这个罪,是只要组织了就构成犯罪,还是有其他条件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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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简单来说,就是有人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去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去乞讨。这里面有几个关键要点。首先,手段得是暴力或者胁迫。暴力很好理解,就是通过武力等对残疾人或儿童进行伤害、强制。胁迫呢,就是用一些言语或者行为来威胁他们,让他们不得不去乞讨。 其次,对象是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两类人群本身就是弱势群体,需要特殊保护。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这个罪名。 另外,这个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就应当立案追究,不需要造成乞讨人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 关于量刑,如果犯了这个罪,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要是情节严重的,就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举个例子,张三通过威胁、打骂等手段,强迫几个残疾人和一些儿童每天到街上乞讨,把讨来的钱都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就构成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相关概念: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不需要发生物质性的危害结果。 暴力:通过身体力量对他人实施伤害、强制等行为。 胁迫:以给他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他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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