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追诉时效?


刑事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简单来说,就是犯罪行为发生后,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司法机关没有对犯罪人进行追诉,超过这个时间后,就不能再对其进行刑事追究了。 设立刑事追诉时效制度,有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可能会湮灭、证人记忆也会模糊,此时再去追诉犯罪,可能会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司法资源也会被大量浪费。另一方面,犯罪人在犯罪后经过较长时间没有再犯罪,说明其可能已经改过自新,再对其进行追诉,在预防犯罪的目的上意义也不大。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诉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里的“法定最高刑”,是指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款或量刑幅度规定的最高刑,而不是指某一罪名的最高刑。比如,一个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法定最高刑就是十年。 不过,追诉时效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就意味着,如果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或者被害人合理控告但司法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不管过了多长时间,都可以对犯罪人进行追诉。 另外,《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犯罪行为是持续进行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结束时开始算;如果犯罪人在追诉期内又犯新罪,前一个罪的追诉时效就要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