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什么意思?
保管合同,通俗来讲,就是寄存人把物品交给保管人进行保管,保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妥善保管该物品,并在保管期届满时返还给寄存人的一种合同。
从法律定义上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合同有它自身的特点。首先,它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果是有偿保管,保管人会因为提供保管服务而获得一定的报酬;而无偿保管则是保管人出于情谊等因素,免费为寄存人保管物品。比如,在商场的免费寄存处寄存物品,这就是无偿保管;而在收费的停车场停车,就是有偿保管。
其次,保管合同一般是实践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当寄存人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时,合同才成立。比如,你跟朋友说让他帮你保管一个包裹,但在你把包裹交到他手上之前,保管合同并没有成立。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保管物。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例如,保管人不能随意将你寄存的贵重物品放在不安全的地方。
同时,保管人在保管期间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及时返还保管物。
对于寄存人来说,若保管合同是有偿的,寄存人就有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如果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若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保管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较为常见,了解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助于我们在涉及保管事宜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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