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该如何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附加刑之一,它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简单来说,就是让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参与一些和政治相关的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意味着犯罪分子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能参加选举活动,也没有资格被选举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等;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和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方式,被剥夺政治权利后,犯罪分子在这方面会受到限制;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如果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一般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执行期限。 如果是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会有所不同。当附加于管制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例如,管制期限为一年,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是一年,二者同时开始和结束。 当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没有政治权利。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那么在这三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他没有政治权利,等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开始计算两年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当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过,如果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会监督犯罪分子是否遵守相关规定。如果犯罪分子违反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后,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这样,犯罪分子就可以重新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