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撤销权是什么,有什么特征?


专属撤销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权利。从定义上来说,它指的是法律赋予特定当事人的,在特定情形下撤销某种法律行为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很强的专属性,通常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人行使,不能随意转让给他人。 从法律依据上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没有直接对“专属撤销权”作出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在很多具体的法律条文中都体现了专属撤销权的相关规定。比如在赠与合同中,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这里赠与人所拥有的撤销权就是一种专属撤销权,只有赠与人本人能够行使,其他人是不能代替赠与人行使该权利的。 专属撤销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首先是专属性。就像前面提到的赠与人的撤销权,只有赠与人自己能行使,不能转让给别人。这是因为这种权利往往和当事人特定的身份、利益紧密相连。 其次是法定性。专属撤销权的产生和行使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就不能随意主张专属撤销权。例如债权人的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该条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不能行使。 再者是有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专属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一旦超过了这个时间,撤销权就会消灭。比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最后,专属撤销权的行使通常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一般来说,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它们来进行裁决,而不能由当事人自己随意决定撤销某个法律行为。这样做是为了保证撤销权的行使是公平、公正的,避免当事人滥用权利。总之,专属撤销权是法律为了保护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一种重要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