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鉴定结论?
我在处理一个民事纠纷案件时,听说了鉴定结论这个词,但不太清楚它具体是什么意思。它在案件里起到什么作用呢?是怎么得出的?想详细了解一下鉴定结论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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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简单来说,就是当案件中遇到一些需要专业知识才能解决的问题时,找专业的人进行分析判断后给出的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涉及的范围很广泛。比如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对伤者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对财务账目、票据等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对相关技术是否侵权进行技术鉴定等。这些鉴定结论能够为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提供重要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这就为鉴定结论的得出提供了法定的程序。 鉴定结论的得出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范。首先,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能力。其次,鉴定过程要使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要对相关的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分析,然后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得出结论。 不过,鉴定结论并不是绝对的,它也可能存在误差或者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此外,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问题,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总之,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但它也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判断,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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