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一类概括性的罪名,它指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国家金融管理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这一类罪名所涉及的行为种类繁多,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有着极大的影响。 从概念上来说,金融管理秩序是国家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建立起来的一种秩序。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就是对这种秩序的公然违反。比如,一些人通过伪造货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干扰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就可能构成这类犯罪。 在我国《刑法》当中,对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有着详细的规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专门规定了这类犯罪,涵盖了多个具体的罪名。像伪造货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再比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常见罪名。《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包含了多种具体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都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法律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制。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有此类犯罪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