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的追索权是什么?


持票人的追索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票据权利,下面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持票人追索权的定义。持票人的追索权,简单来说,就是当持票人在法定的情形下,没有办法实现票据权利的时候,持票人可以向其前手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以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比如说,甲把一张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乙,乙又转让给了丙,当丙去要求付款却被拒绝时,丙就有可能行使追索权向乙或者甲追讨款项。 接下来看看在哪些情况下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通俗来讲,就是票据到期了对方不给钱,或者在到期前就出现了一些可能导致无法拿到钱的情况,持票人就可以考虑行使追索权了。 然后说说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最后,关于追索的金额。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总之,持票人的追索权是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当持票人遇到无法实现票据权利的情况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行使追索权,维护自己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