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我听说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这个罪名,但不太清楚它具体是什么。我想知道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这个罪,它有什么特征和后果。我想了解这方面知识,避免自己不小心违法,也想知道在实际中怎么判断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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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通俗来讲,就是没有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私自进口固体废物来用作原料,并且这种行为还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行为。 这里的“固体废物”,指的是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比如一些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泥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构成这个罪,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首先,必须是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许可就进口固体废物,如果经过了合法的审批程序,那就不构成此罪。其次,进口的固体废物是打算用作原料的,如果不是用作原料,比如只是为了丢弃等其他目的,也不符合这个罪名的构成。最后,必须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且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如果虽然擅自进口了固体废物,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此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都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判断标准。例如,根据相关规定,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等情况,都可能被认定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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