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多式联运合同,它与相继运输有何区别?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个经营人用多种运输方式,把货物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并且收取整个运输过程的费用。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这就明确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而相继运输是指多个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货物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例如多个公路运输公司依次接力,把货物从出发地运到目的地。 多式联运合同和相继运输存在诸多区别。在责任承担方面,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九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说,不管货物在哪个运输区段出了问题,货主都可以找多式联运经营人。而在相继运输中,各承运人通常是就自己区段的运输负责。 在运输方式上,多式联运采用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如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结合等;相继运输则是同一种运输方式。这使得多式联运能综合不同运输方式的优势,实现更高效的运输。 在合同形式上,多式联运合同一般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签订一份全程合同;而相继运输可能会有多个合同,每个承运人分别与托运人或者前一承运人签订。 在实际业务中,了解多式联运合同和相继运输的区别非常重要。对于托运人来说,在选择运输方式和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货物运输出现问题时能够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运输企业来说,也需要清楚不同运输模式下的责任划分,合理安排运输业务。





